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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人(原審原告):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______________銀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支行,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
上訴人不服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送達的(____________)____法民二初字第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風險提示:
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該寫的一定要寫,因為其事關法院審查的范圍。但千萬不可不加思考地亂要求,如果無相應的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勢必遭到敗訴的后果,通常還會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應的訴訟費。
另外,訴訟請求應提出具體的數額,不能籠統地說“賠償原告的一切損失”之類。雖然這是沒有爭議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訴訟請求時多多益善,比較切合實際的請求數額,不僅可以減收訴訟成本,降低訴訟風險,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調解和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減少訟累。
1、依法撤銷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法民____初字第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存款損失_______元及利息_______元;
2、本案一、二審所有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風險提示:
訴狀是個利劍,挑起戰爭。如果沒有寫好,那么勢必倒過來傷到自己。因此,要擺事實,講明道理,引用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為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據。擺事實,是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并援引有關法律條款和政策規定。
原審認定事實錯誤,作出錯誤判決,使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因此,依法應撤銷原審的判決并改判。具體如下:
一、原審認定上訴人沒有盡到妥善保管密碼的義務,是錯誤的。
本案中根本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沒有盡到妥善保管密碼的義務,而原審只是由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對密碼的泄露存在不當行為,就推斷出上訴人沒有盡到妥善保管密碼的義務(見判決書第_______頁第_______段第_______行),這種推斷是錯誤的,是不成立的。因為沒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對密碼的泄露存在不當行為,并不代表被上訴人沒有存在泄露密碼的事實,更不能把這樣一個非已知、未經證實的事實作為推定的前提,去推斷上訴人沒有盡到妥善保管密碼的義務。如按照原審的推斷方式,被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沒有盡到妥善保管密碼的義務,是不可推斷出被上訴人存在密碼泄漏的行為。因此,原審如此認定上訴人沒有盡到妥善保管密碼的義務,是錯誤的。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要證明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那么,若要證明上訴人沒有盡到妥善保管密碼的義務,就應提供相關的證據進行證明,而事實上,本案并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這一點。因此,原審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只是通過簡單、錯誤的推斷,就認定上訴人沒有盡到妥善保管密碼的義務,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是錯誤的,依法應予撤銷。
二、原審認定上訴人疏于保管密碼,應對存款被非法提取所產生的損失承擔同等的責任(見判決書第_______頁第_______段第_______行),是錯誤的,依法應予撤銷并改判。理由如下:
1、上訴人是在正常狀態下使用銀行卡,并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事實上,上訴人并沒有將銀行卡用于原有用途以外目的,或者使用方法明顯不當而被不法分子獲取銀行卡信息和密碼,并且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存在疏于保管密碼的行為,因此,原審認定上訴人疏于保管密碼,由此應對存款被非法提取所產生的損失承擔同等過錯責任,是缺乏事實依據的。
2、恰恰相反,正是由于被上訴人未能識別偽造的銀行卡,沒有盡到安全保障和謹慎審查的義務,而致使上訴人的存款被非法提取,因此,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被上訴人全部承擔。 第一,從被上訴人提供給上訴人的銀行卡可以看出,該銀行卡是磁條卡,據了解,磁條卡的存儲信息量很小,不能進行很高的加密設計,一般簡單的讀卡器就可以將該磁條卡的信息讀解出來,這就給“克隆卡”盜取存款的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推進金融IC卡應用工作的意見》的規定,自____年____月底前,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等多家銀行開始發行金融IC卡,上訴人是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在被上訴人處辦理銀行卡的儲蓄業務的,按照以上意見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向上訴人發行金融IC卡,而非磁條卡,而事實上,被上訴人卻向上訴人提供了容易被克隆的磁條卡,因此,從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發行銀行卡的行為看,就已經存在過錯。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的規定,被上訴人應該為上訴人提供安全的交易場所,應具備相應的鑒別真偽銀行卡的技術能力,但事實上,被上訴人卻向持有偽造銀行卡的取款人支付了存款,沒有盡到安全保障和謹慎審查的義務,致使上訴人的存款被盜取,因此,由此產生的損失應由被上訴人全部承擔。
綜上所述,原審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其據此作出的錯誤判決,依法應予撤銷。現上訴人依據民訴法的規定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糾正原審的前述錯誤,撤銷原判,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