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藍色字體下載后有風險提示)
甲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風險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軟件、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項目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議的條款設置建立在特定項目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秉承互利共贏、開誠布公、利益共享、責任共擔的原則,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共同經營本項目。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1、合作經營項目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主要營業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資金、技術、勞務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時,應明確各自的權益份額,否則很容易在項目實際經營過程中就責任承擔、盈虧分擔等產生糾紛。
1、甲以________方式出資,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占總出資比例_________;
乙以________方式出資,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占總出資比例_________。
2、雙方合伙的出資:
(1)前期初定裝修、設備款______元(人民幣),必須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齊。
(2)首年房租雙方各______元必須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______交納。
(3)以后的房租雙方各自于每年的______月______日前向______交納。
3、前期合伙出資(不含鋪面租金)共計_____元(人民幣)。
4、合伙期間雙方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5、合伙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年。
6、如果期限屆滿后雙方無異議,本協議自動續延。
第四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余分配按雙方________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
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按雙方______比例承擔。
3、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______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視企業經營規模擴大,經雙方協商一致,可接納新的入伙人,但須重新簽訂入伙協議。
2、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1)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_______日通知另一方。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合伙人因個人行為導致被公安機關拘捕或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當然退伙;
(3)合伙人有營私舞弊、損害合伙利益的行為,經查證屬實,可以將其除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退伙后,雙方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3、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須經另一方同意后重新簽訂入伙協議。
第六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雙方協商一致決定,委托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以負責人名義簽訂鋪面租賃合同,辦理有關證照事務,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第七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雙方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以雙方______比例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雙方共有。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條 禁止行為
風險提示:
應約定保密及競業禁止義務,特別是針對項目所涉及的技術、客戶資源,以免出現合作一方在項目外以此牟利或從事其他損害項目權益的活動。
1、未經雙方一致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2、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九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1、在退伙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據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或者經另一方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終止:
(1)合伙期屆滿,雙方一致同意終止合伙;
(2)合伙期未滿,雙方一致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2、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3、清算由雙方共同進行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______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4、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