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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于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6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今后用以處理辭退糾紛的重要依據,必須認真對待。那么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什么呢?
我們都知道,用人單位單方面做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行使過失性辭退的權利。
現如今找到一份適合自己的工作不容易,雖說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還是會擔心一旦表現不佳或出了什么差錯即使在合同期內也會遭公司辭退。這時該怎么維護自己的權益呢?以下就為您介紹關于合同期內被辭退的賠償規定。
由于不同的原因,用人單位可能在勞動者工作了一段時間之后才選擇和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了解下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關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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