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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3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隨著網絡通訊的發達,其不僅改變了我們的生產生活方式,也在影響著法定證據的種類。 很多時候勞動者如果想要辭職,會發給郵件或者用短信辭職,若后期關于辭職的勞動糾紛需要舉證的話,電子郵件能作為證據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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