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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與被告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以“愿與被告庭外協商解決”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原告冶某訴被告山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達地址無法送達訴訟材料,本院限期原告交納公告費用,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內履行該項義務,本案應按原告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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