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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國立法體諒用人單位的艱難困境,允許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但法律還是需要保持平衡,不能任由企業掌控裁員的自主權,因此,法律對裁員的條件做了限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法》的精神就是要穩定勞動關系,因此其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是強制性規定。
在人們的傳統觀念中,在勞動關系中公司和員工的地位是不對等的,總認為領導不高興了想開除誰就開除誰,但事實上法律并未賦予公司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在一定情況下公司辭退員工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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