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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新勞動法”也就是《勞動合同法》,其對于辭職及賠償的規定有: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實務中經常會有企業碰到員工長期不來上班,又不辦理辭職或解除合同手續,一般都會采用按照自動離職處理,但這種處理方式到底有沒有風險?有沒有什么更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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