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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我們常見跳槽者將原單位的商業秘密作為重新擇業的籌碼,因為沒有競業限制條款,企業維權無果;競業限制與保密協議、競業禁止相混淆,協議條款混搭導致公司商業秘密泄露……
股權激勵,意在給激勵對象一些股東權利,讓激勵對象與企業成為利益共同體,從而共同努力實現企業更為長遠的目標,但一旦陷入認識誤區,將股權激勵做成股權福利,造成的實際效果往往不如人意。
一份競業禁止協議應該具備哪些內容?競業禁止協議期限如何約定?競業禁止協議中是否可以約定補償問題?違反義務承擔的法律責任又該如何約定?……一旦企業沒有對競業禁止協議沒有重視,將可能造成重大的損失。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5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們實務中常見這些糾紛:出資人之間未簽訂書面出資協議,出資協議保密條款缺失,相關事項約定不明……試想出資人在創業過程中產生矛盾或利益沖突,使團隊的凝聚力與戰斗力減弱,甚至于分崩離析,還怎么開展業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7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6號發布,根據2007年5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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