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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在我國仍然是一個比較新鮮的理念,所以在制定方案時不能夠照搬國外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應當根據(jù)我國法律法規(guī)、公司自身經(jīng)營狀況來綜合制定股權激勵方案。
近日在網(wǎng)上出現(xiàn)這樣一條新聞,黃鴻在貴港市某百貨超市以每包5元的價格購買了14包兒童夏桑菊涼茶,以每包5.5元的價格購買了10包兒童金銀花,共花去貨款125元。
股權激勵是一種“散財”行為。散得好,財散人聚;散不好,財散人散。相比上市公司而言,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可供參照,其復雜程度、棘手程度由此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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