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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應以用人單位的名義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合同,但其勞動合同與在崗職工的勞動合同在內容上可以有所區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不在崗期間的有關事項作出規定。
東莞市第一法院日前審結了一起男子手持兇器挾持恐嚇醫生的案件,據了解,去年4月下旬,案件當事人曾某的父親因患肺癌前往東莞市東城區某醫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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