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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勞動合同中的特殊條款總是簽訂勞動合同中當事人關注的方面,這些條款經常讓勞動者在簽訂時猶豫不決,不知是不是一個陷阱,現在讓我們來揭開它們的神秘面紗吧。
一般情況下應以用人單位的名義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合同,但其勞動合同與在崗職工的勞動合同在內容上可以有所區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不在崗期間的有關事項作出規定。
勞動合同與普通的民事合同并不一樣,違約金并不是一個必備條款,而且也不是所有的違約情況都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合同中需要繳納違約金的情況只有兩種:一是競業限制;二是服務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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