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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就可以“一拍兩散”了嗎? 許多大公司的老板可都在這里栽過跟頭呢!
勞動合同是為了穩定勞動關系,保護雙方的權益而存在的,但在實踐中也不乏有個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為方便等種種原因而不愿意簽訂合同,就會產生一個賠償的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未再簽署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筆者認為應該區分不同的情形予以確定:
案情:甲經A公司錄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公司執行八小時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每天累計工作七個半小時,另外半個小時為不定期開會時間。請問:A公司可否這樣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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