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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保密人員等),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作一定的限制性約定,以此作為保護商業秘密的重要手段之一。
“如果(創業者)一開始就把主權讓出去,60%給出去,再偉大的企業也做不下去;我(創業者)只要把事情做起來,這個股份多少不重要,這是錯誤的,凡是不以股份為目的的創業都是耍流氓。”
合作協議不僅保障了創業者在合作經營中權利義務,更是為今后雙方達到“共贏”奠定了基礎。那么一份權利義務明確,內容條款完善的合作協議如何設計呢?違約責任又該如何規定?一旦發生矛盾,合作雙方又該如何解決?
買賣合同形式多種多樣,如果買賣雙方稍不留神,極有可能踏入買賣合同的“奶酪”陷阱,交易風險體現在哪,又該如何防范,這份合同還該不該簽?
競業限制作為保護企業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的一種手段,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哪些員工屬于競業限制的范圍?是否有地域限制?競業限制期限多長?競業限制補償金怎么約定?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企業怎么挽回損失?……
一份競業禁止協議應該具備哪些內容?競業禁止協議期限如何約定?競業禁止協議中是否可以約定補償問題?違反義務承擔的法律責任又該如何約定?……一旦企業沒有對競業禁止協議沒有重視,將可能造成重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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