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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租賃合同第一條明確約定了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且約定非常明確“次年房租乙方必須在本合同期限內提前三個月繳清,也就是在每年的四月一日以前繳清次年房租”,且用了“必須”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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