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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乙簽訂廠房租賃合同,租期為一年。廠房租賃合同尚未到期,甲以合同未在房管局辦理備案手續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欲收回房子。請問:該廠房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為了保護老、弱、病、殘等特殊群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了下述六種禁止用人單位利用無過失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自動歸于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亦即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和義務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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