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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6號發布,根據2007年5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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