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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中經常會有企業碰到員工長期不來上班,又不辦理辭職或解除合同手續,一般都會采用按照自動離職處理,但這種處理方式到底有沒有風險?有沒有什么更好的辦法?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將“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作為股東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的條件之一。判斷“公司經營管理是否發生嚴重困難”,應從公司組織機構的運行狀態進行綜合分析。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量,盡量不要加班,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因企業自身生產特點無法避免加班情況的,筆者建議用人單位因做到如下幾點,以減少類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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