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廠房租賃合同糾紛終審勝訴
發表于:2013-04-01閱讀量:(3433)
2012年11月14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終審判決書終結了一場長達半年的廠房租賃合同糾紛,我方代理的被告終因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獲勝。
2012年6月1日,原告魏國棟(化名)將菏澤壯大貿易有限公司(化名)和菏澤建真器械廠破產清算組(化名)告上法庭。原告訴稱:“2007年菏澤建真器械廠破產清算組將廠房租賃給我,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前的房租我已全部結清,我與被告菏澤建真器械廠破產清算組口頭約定繼續租賃其廠房,租賃期間先使用后付房租。2012年年初,我聽壯大貿易公司說被告菏澤建真器械廠破產清算組將廠房租賃給他們使用,因被告菏澤建真器械廠破產清算組未與我提出解除租賃關系,我的業務又忙,沒有核實其真實性。2012年5月1日,被告壯大貿易公司提出與我簽訂租賃合同并要求提高租金,被我拒絕。后被告壯大貿易公司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我才看到二被告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的復印件。我認為在我與被告菏澤建真器械廠破產清算組之的間的租賃合同沒有解除的情況下,二被告之間租賃合同屬無效合同,隨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認二被告之間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無效。”
壯大公司辯稱:我公司與菏澤建真器械廠破產清算組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應予以保護。原告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菏澤建真器械廠破產清算組辯稱:我方是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清算組,我方與原告的租賃合同已經終止,原告應搬出所租賃的房屋。我方與壯大公司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通過舉證質證,原告沒有與菏澤建真器械廠破產清算組簽訂書面租賃合同,菏澤建真器械廠破產清算組出具了收據:載明房租費6000元,時間2011、7、1----12、30日已清。壯大公司于菏澤建真器械廠破產清算組的《廠房租賃合同》。
一審法院認定原告未與菏澤建真器械廠破產清算組簽訂書面租賃合同,視為雙方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實際租賃應以原告交付的租賃費為準,原告將租賃費交付至2011年12月30日,故應認定雙方租賃的到期日為2011年12月30日。被告菏澤建真器械廠破產清算組有權從2012年1月1日起將廠房租賃給他人。一審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再次以上訴人具有優先承租權,菏澤建真器械廠破產清算組侵犯他的合法權益為由上訴至菏澤中級人民法院,
菏澤建真器械廠破產清算組答辯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30條只規定了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沒有規定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到目前沒有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所以上訴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要求優先承租權。我國法律規定所有人對所有物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因此所有人對收回的租賃物有完全的處分權利,將租賃物租給何人,出租人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二審法院支持了我方的答辯意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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