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非法售賣灌裝液化石油氣 經營者獲刑2年
發表于:2013-04-26閱讀量:(2873)
【案件回放】
夏某原本在青浦開了一家小雜貨店,因為經常有人打電話到店里要買液化氣,他覺得這是一個賺錢的門路。到處打聽后得知江蘇某地可以買到灌裝的液化氣,于是他只身一人前去買了幾瓶液化氣運回店里銷售。沒多久,液化氣就賣完了,夏某發現液化氣比小店里其他東西都好賣,于是決定專門從事銷售液化氣。隨著生意越做越好,考慮到自己的人身安全,夏某將銷售液化氣鋼瓶的窩點“藏”在了一果園內。2012年5月4日,夏某照常準備從果園內將液化石油氣裝車運往城區餐飲店銷售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查獲裝滿液化石油氣的15KG鋼瓶56個(液化石油氣價值共計人民幣6375元)、空瓶鋼瓶112個。從2009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間,夏某向青浦城區的幾家飯店銷售液化石油氣的營業額累計達人民幣20余萬元。
青浦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夏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非法經營液化石油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以案說法】
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家對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等過程均實行許可制度。本案中,被告人夏某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液化石油氣的經營活動,金額達人民幣20余萬元,其行為已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應定性為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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