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辦理房產證常見糾紛及其解決方法
發表于:2014-10-21閱讀量:(12051)
辦理房產證常見的糾紛有無法辦理或長期無法辦理房產證,或者因購房者和開發商之間的原因等等多種糾紛,下面具體介紹辦理房產證常見的幾種糾紛和糾紛的解決方法。
一、無法辦理或長期得不到房產證的18種情況
1.開發企業已經破產或被取消資質,無法繼續辦理樓盤的大確權;
2.開發商沒有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沒有繳齊土地出讓金;
3.開發商將土地或房屋抵押給銀行或建筑隊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
4.開發商沒有完成竣工備案工作;
5.開發企業將房屋重復銷售(未經合同備案),導致無法辦理房產證;
6.樓盤被法院查封;
7.開發商沒有取得建筑面積實測數據;
8.商品房出現面積誤差,在一定范圍內的超面積需按規定補繳或退回購房差額,在面積誤差未解決的情況下,將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9.開發商沒有按整體規劃建設小區配套設施,或未移交小區配套用房,無法通過綜合驗收;
10.開發商不及時辦理"大確權";
11.開發商不配合提供辦理"小房產證"的相關資料;
12.開發商與小業主存在糾紛,扣著本該發給小業主的房地產證不發;
13.房屋契稅尚未繳納;
14.公共維修基金尚未交付;
15.提交辦理房產證的文件不合格;
16.個別購房者購房入住后進行違章搭建,致使規劃部門不予核發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
17.房產證辦理部門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或不予辦理;
18.代辦產權的單位或人員(律師、代理公司)違規操作。
造成無法辦理房產證的原因有四種:
第一種是由開發商造成的,這是主要原因,也是實踐中出現問題最多的一種,如上面所列的第1-12種。
第二種是由購房者本身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2一16種。
第三種是由于房產證辦理部門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7種。
第四種是由代辦人員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8種。
二、應對辦理房產證方法
(一)簽合同前做好查詢工作
購房人簽合同前應查看清楚,開發商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正本的記事欄中,有無土地被抵押的標注。也可以登錄相關網站查詢。
(二)認真查驗文件
簽約前可以查驗"國有土地使用證",如果是"臨時使用證"或有抵押,要拒絕簽約,或者一定要求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開發商保證于xxxx年x月x日之前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簽好《購房合同》
《購房合同》中要有專門條款對房屋產權和房產證相關內容有所約定,不僅要約定具體辦理的最后時限,還要約定不能按時辦理的處理辦法。
1、建議范本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向當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預登記,并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交付買受人。如因出賣人原因,買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書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____ %利率付給利息,同時按已付款的____%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買受人已付款的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2、合同未約定的情況下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未按期提交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材料致購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已付購房款,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因出賣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購房者未能按約定和規定期限取得房屋權屬證書超過一年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損失賠償。
(四)注意履行要求協助辦證的通知義務
1998年7月20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已經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國家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均相應規定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買受人)提出申請。因此,房屋買受人是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法定義務人。
但由于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要的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均需由開發商提供,而且如果開發商欠缺該類文件,沒能辦理初始登記的話,買受人的房屋產權證是根本無法辦理的。因此,《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還規定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從而明確了開發商對買受人申請辦理產權證負有的協助義務。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又進一步明確規定了該項協助義務。所以,開發商企業僅僅對業主辦理房產證負有協助義務。
因此,購房者在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產權證辦理期限屆滿時,應發出要求辦證的通知,否則,若出賣人已具備辦證的條件僅是拖延辦理,則購房者無法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五)部分地區可以自行辦理
雖然向法院起訴可以解決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的問題,但是畢竟打官司耗時耗力,對購房者造成了巨大的負擔。因此,目前部分地區已經開始允許購房者自行辦理房產證,以便及時解決房產證糾紛。
比如《廣州市城鎮房地產登記技術規范》明確了14種可以單方辦證的情況,其中有兩條非常關鍵:“預售人未在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期限內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或者未依預購人委托代為申請預告登記的,預購人提交規定的材料,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或者是“預售人未在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時間內與預購人申請轉移登記或者未依預購人委托代為申請轉移登記的,預購人提交規定的材料,可以單方申請轉移登記”。這意味著,一旦開發商沒有按照規定為購房者辦理房產證,購房者可單方面提交相關資料到房管局辦理。
因此,在廣州市如果房屋購買地對購房者自行辦理房產證做出了相同規定,那么在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時,購房者可以自行辦理房產證。
需要提醒的是,即使購房者自行辦理了房產證,這并不能改變開發商違約的事實,因此購房者還是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六)不簽不合理的委托書
很多開發商要求購房人在合同外另簽一份協議,委托其代辦房產證、代收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
這種不合理的委托購房者可以拒絕。不用擔心如果不委托房地產商代辦,自己就無法辦理房產證。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因此,不管購房人是否委托房地產商代辦房產證,房地產商都有法律責任協助購房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取得房產證。
(七)解約與索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如果開發商存在下列嚴重違約行為,您可以通過協商或訴訟的方式解除、撤銷合同或宣告合同無效,并要求賠償。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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