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借名買房”之房屋所有權應如何歸屬
發表于:2015-04-20閱讀量:(6963)
國家調控政策的加力和銀行高利貸條件的緊縮,均對房產交易構成了一定的影響。面對種種“限購”政策及“限貸”規定,當事人為了達成交易目的,往往以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的方式獲得購房資格和貸款資格。
但隨著房屋價格持續上漲,在購買房屋后,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購房人往往就房屋歸屬產生糾紛,引發訴訟。原、被告之間的糾紛即是典型的親友間由“借名購房”引發的所有權確認糾紛。
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并沒有僅憑雙方當事人在購買房屋前的協議就確認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而是對相關情況進行了逐一審查,在確定原告的實際出資購買人身份后,才最終認定訟爭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事實上,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普遍采取對購房的實際出資情況、雙方關于房屋所有權或實際出資人有無約定等情況進行核實后,將房屋所有權或者合同權利判歸實際出資購房人的處理方式。這是以物權有因性作為出發點,充分尊重當事人間的意思自治的情況下適用的處理方式。
但在處理該類型案件時,亦應考慮到如下幾方面因素:
1、在訟爭房屋上的他項權存續情況下,須征詢他項權人(銀行、典當公司等)的意見,在實際購房人同意出資滌除相關權利后,各方面行確認權屬。
2、貸款購房后,首付款出資人拖延、拒不還貸,名義購房人亦參與了部分實際償還貸款、或借用其名義貸款、購房,亦會給其今后購房、貸款造成不利影響,借名方涉及不當得得等情形可采取釋明當事人應另案主張的處理方式,避免使案件法律關系復雜化,給審判工作增加難度。
3、對訟爭房屋是否涉及其他隱名權利人進行審查,如在購買房屋時,出借方及借用方是否已有配偶。如發現其他隱名權利人,應及時通知其參加訴訟或取得其明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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