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表于:2015-04-23閱讀量:(3494)
廈公積金〔2014〕51號
各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受委托銀行: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文件精神,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貸款時前6個月在我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公積金賬戶余額不少于最近6個月繳存額的職工,可申請公積金貸款。曾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我市繳存不足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并計算。
二、公積金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職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發放公積金貸款。
三、職工家庭擁有房屋套數包括廈門市國土房產測繪檔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廈門市城鎮房屋權屬登記查詢結果表》(以下簡稱“住房證明”)中體現的本市住房套數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數據(以下簡稱“征信記錄”)中體現的未結清貸款筆數。若住房證明體現的房屋與未結清貸款為同一套住房的不重復計算。
(一)征信記錄中無未結清貸款余額的執行首套貸款政策。套型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套型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貸款利率按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執行。
(二)征信記錄中有未結清貸款余額的執行二套貸款政策。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貸款利率按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的1.1倍執行。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廈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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