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網聊記錄作為證據的操作性有多強?
發表于:2015-04-27閱讀量:(3087)
闕某在網上認識了一女子,并建立了男女朋友關系。以為真愛降臨,不想在被“女友”借去3萬多元后,“女友”銷聲匿跡。24日,羊城晚報記者從佛山南海警方了解到,經過一個多月的偵查,警方日前成功打掉一個專門以網上交友為幌子,瘋狂實施詐騙的特大電信詐騙團伙,民警遠赴深圳寶安抓獲涉嫌電信詐騙的嫌疑人12名,破獲電信詐騙案10多宗。而讓闕某想不到的是,他日夜在網上聊天的女友,竟然是個男的。
隨著計算機的普及和發展,網絡生活成為新的生活模式,網戀、網絡交易、網購、網上旅行等等應有盡有。新科技造就新生活,也對法律的實踐適應性帶來挑戰。我們在網上購物、交易、甚至聊天戀愛過程中形成的聊天記錄能不能成為證據材料呢?正如上述案件中,除了一些轉賬記錄之外,更多的是網上聊天而形成的記錄,要證明闕某被詐騙,“女友”成立詐騙罪,乃至日后各類網絡犯罪的犯罪分子能夠繩之于法,也為了保障網絡環境的安全,網絡經濟的效率與公正,我們勢必要解決網絡聊天記錄的證據資格問題。
最新的民事訴訟法和2015年施行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告訴我們,電子證據可以成為證據,網上聊天記錄是電子證據的一種。自此,網上聊天記錄的證據資格被確認,然而,其實踐操作性如何呢?
本案是刑事案件,取證是國家機關的事,實施起來倒還不算困難。如果是民事訴訟,關于合同糾紛、交易問題,當事人之間舉證質證,就關涉司法公正、證據證明力、訴訟效率和法官裁量權等問題了,不能掉以輕心。
目前的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的觀點和處理方式都有所不同。
意見一:
QQ等聊天對話記錄必須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才可以作為訴訟證據。這種觀點的提出主要出于下面的考慮:證據應該具有三性: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網絡虛擬世界的便利性一定程度上給個人身份的準確定位帶來難度,如何證明系爭聊天記錄是當事人之間的聊天記錄,不但是證據客觀性的要求,也是關聯性的要求。并且,網絡的記錄具有不穩定性和可更改性,如何確定該證據的合法有效和“原件”屬性,是使聊天記錄有資格作為證據的又一大技術關口和實務操作問題。且在實踐中,法院單一采納網絡聊天記錄,僅憑聊天記錄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的情況很少,必須要看有否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是否形成了一條完整的證據鏈。雖然新出臺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明確了網絡聊天記錄的地位,但上述主張也并不是毫無必要的。
意見二:
第二種意見認為,QQ聊天對話記錄必須通過公證才可以作為訴訟證據。此觀點主要考慮到了證據的合法性問題,網絡證據的易變性和不穩定性決定了舉證的方式方法應該特別可靠,公證是證據保全和確保證據真實性、合法性的便利可行的方式。一般情況下,要想把QQ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首先就必須把聊天內容及時讓公證機關給予保存和認定,即把QQ聊天記錄的過程給予司法公證,這樣,才可能有效地被法院采信。
意見三:
該意見認為,聊天對話可以直接作為訴訟證據使用。此觀點從聊天記錄的性質上分析,其具有書證和視聽資料的屬性,新民訴法的規定也給予了其獨立的證據法律地位,并且《電子簽名法》相關規定也進一步賦予其證據“身份”。 既然法律紛紛確立其法律性質,證明從立法和實務上,直接使用網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都是大勢所趨和大有必要的。
筆者意見:
筆者認為,證據的資格和證據的采納應該作為兩個階段的問題進行討論。因此,網絡聊天對話是可以以證據身份直接呈堂的,但是在相關的舉證質證和辯論當中,仍然可以對其三性進行質疑和辯駁。在證據法中,從立法和制度設計層面,為了加強網上聊天記錄的證明力,如果能夠確立由相關網絡運營商,網絡聊天平臺,如QQ、微信、旺旺等有義務協同其他國家認可的鑒定機構,出具聊天記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鑒定證明的話,那么聊天記錄的證據作用就更加突出和明顯了。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就更高了。從當事人個體層面,為了使舉證更加有利,當事人不妨更麻煩一下自己,對網上聊天記錄進行相應公證,加大被法院采納的幾率,如果聊天記錄無法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為了更加充分的證明相關事實,當事人也應當多方收集證據,形成有力證據鏈,以證實事實。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七條 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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