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劉小姐訴曾先生二手房買賣案
發表于:2015-04-28閱讀量:(2299)
案情簡介:
2014年6月28日,被告曾先生與原告劉小姐在地產中介的居間介紹下簽署《房產買賣合同》,約定曾先生以人民幣156萬元的價格購買劉小姐位于 深圳市寶安區的某房產。合同簽署后,曾先生僅支付了定金兩萬元就不再履行合同。經多次發函催告無果后,劉小姐委托隆安律師事務所方俊律師向寶安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寶安法院認定曾先生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于違約金的數據,法院酌情將違約金調整為25萬元。最終,寶安法院判決曾先生賠償原告違約金25萬元。
律師意見:
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即便合同簽署后房價有下跌或上漲等波動,交易雙方也不要輕易不履約,因為一旦法院判定違約,所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可能遠遠高于房價的波動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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