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非法拘禁債務人,究竟是非法拘禁罪還是綁架罪?
發表于:2015-06-18閱讀量:(2534)
泰安的王某華欠嚴某的錢,嚴某從網上聯系職業非法討債公司,設色誘圈套,把王某華非法拘禁要錢。王某華沒錢,卻想起劉某祥欠他錢,劉某祥的姐姐剛得到一批死亡賠償款。竟然用同樣的非法手段將劉某祥拘禁要錢。在現實生活中,采取扣押人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索取債務的現象十分普遍,對這種暴力追債的犯罪行為究竟是綁架罪還是非法拘禁罪呢?
由小編先帶您了解什么是非法拘禁罪,什么是綁架罪~
一、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
二、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以殺害、殺傷或者不歸還人質相要挾,勒令與人質有關的親友,在一定期限內交出一定財物,”以錢贖人。
三、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學理界定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在客觀方面均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和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但在客觀上的相似性并不能混淆兩者之間的質的區別。
(一)在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主觀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內容不同。
綁架罪的主觀動機是勒索錢財或其他非法利益,綁架扣押人質只是實現主觀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觀意圖就是為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手段)也有差異。
在綁架案中,行為人一般都采取超強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無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擄離住所置于偏僻荒野之處,給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極大恐慌;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現為行為人低強度限制人身自由。
(三)在案件發生的因果關系上,前者表現為行為人和被害人之間一般沒有恩怨和其他往來,行為人的目的就是通過綁架的實施達到勒索錢財的目的,或通過扣押人質獲取其他非法利益,而后者較多的表現為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因糾紛和其他利害關系而產生,在案發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過錯。
(四)兩者在責任主體的要求上和量刑上都存在很大差異。
如果是為了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情況,一般指的是為索取合法債務的情形。刑法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而如果是行為人為索取非法財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司法解釋仍定非法拘禁罪。
因此,為索取債務(無論是合法債務還是非法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處理,但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必須是以討債為目的,如果只是以討債為借口,而想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產,則構成綁架罪,而不是非法拘禁罪。
更多非法拘禁,請移駕↓↓↓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