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簽訂買賣合同常見問題及注意事項
發表于:2015-06-23閱讀量:(6176)
簽訂買賣合同是日常市場交易中最常見的一種活動,對于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一些細節和條款,我們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詐,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
聰明人懂得防范于未然?《簽訂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
常見問題一:買賣合同主體如何明確?
在簽訂買賣合同中,應先審查買賣雙方的名稱、地址、身份信息等資料是否真實,合同雙方是否具有簽約的權限。
首先,簽訂主體只有真實存在,在發生糾紛時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如果當事人提供的是虛假信息,如虛假的公司名稱、虛假的身份信息等,則可能有發生糾紛時無法向一方主張權利等法律風險。
其次,如果當事人無權簽約,則所簽合同的效力則存在不被承認的風險,這里主要針對的是作為買賣合同的賣方,如合同中的賣方對所出賣的標的物,不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則其與買方所簽訂的合同屬無效的合同或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旦出現這種情況,作為買方,則喪失了按照合同約定,要求賣方交付合同標的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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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二: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如何明確?
買賣合同中應視標的物的類型,在合同中將其特定化。如標的物為機器設備,應在合同中標明該機器設備的名稱、生產廠家、型號、出廠日期等等;如標的物為房產,則應標明房產地址、房產證編號、房屋所有權人等信息。
另外,在對標的物的數量約定中,應避免使用“一袋”、“一車”、“一批”等籠統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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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三:買賣合同中對標的物的質量如何要求?如出現質量不合格如何處理?
質量要求,是指出賣人出賣的物品經雙方約定,必須要達到的技術等級,如國際認證標準、國家標準、部門標準、行業標準等要求,或者符合機器質量法規定的其他標準,出賣人出賣的物品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應視為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在合同的制定過程中,明確標的物的質量標準,是合同的關鍵。如在簽訂合同前,賣方向買方提供樣品的,最好將樣品進行封存。
《合同法》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物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造成其他損失的,還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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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四:買賣合同中怎樣確定標的物交付方式、地點,如產生運輸費用的,將由哪方承擔。
在買賣合同中,應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由賣方送貨,還是由買方提貨。對于“交貨地點”也應當明確約定,因為該交貨地點可能關系到貨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一般貨物毀損、滅失風險隨貨物所有權轉移面轉移,屬于動產的貨物在所有權交付時轉移。如:在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為賣方的倉庫,則意味著該貨物一旦出庫,其毀損、滅失的風險則轉移到買方處,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對于交貨地點的選擇上,應慎重對待。
若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合同法》規定,確定買賣合同交付標的物的地點有以下幾種方式:
1、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以上的方法行不通,那就依下列方式確定交付地點: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交付地點為第一承運人營業地。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如知道標的物是從存放在某地倉庫中的一批貨物中要提取的物或知道標的物將在某個地方生產或制造,則出賣人交付地點為雙方所知道的標的物所在地。
(3)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也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的交付地點為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如果出賣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出賣人的居住地為交付地點。
另外,對于運輸費用的產生,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合同標的物的價款是否包含運輸費用,如不包含,相關的運輸費用由誰承擔,運輸費用如何支付等等。
常見問題五:買賣合同中如何約定履行期限?
有的買賣合同對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約定,如“一個月內履行完畢”,但從何時起算一個月沒有約定,這就容易使雙方產生歧義,都做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如果將期限明確化,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畢”,則就避免了歧義的產生。
常見問題六:買賣合同中如何約定合同款項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
在實務中,有的買賣合同只是簡單地約定合同款項的金額,對于款項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卻未作出約定。這一漏洞將為支付方無限期不支付或遲延支付找到借口。另外,相關款項是用現金支付還是轉賬支付,如是轉賬支付,是轉到哪家銀行何人的賬戶內,合同中都應作出明確約定,以便產生糾紛時有據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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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七:買賣合同中如何約定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要條款化。很多合同對違約責任沒作約定或約定太過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約定“違反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0萬元”,這個約定就太過籠統,實務中很難操作。具體應明確,違反合同的哪條約定,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如:質量不符、數量不符、未按時足額付款、未及時交貨等等,不同違約情況應制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另外,違約金的數額要具體化、數字化,以便于向違約方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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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八:買賣合同中如何約定“合同的解除”及“合同的生效”條款。
合同的解除可分為協議解除或單方解除。協議解除雙方同意即可。單方解除是一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行為,這種單方解除的情形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約定,并明確解除時的通知義務及責任的分擔。
合同一般可約定雙方簽字(蓋章)時生效,但也可約定附條件或附時間生效。在此還應注意簽字生效,簽字或蓋章生效,簽字加蓋章生效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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