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06閱讀量:(3085)
一、房產證糾紛由開發商原因造成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如果開發商存在下列嚴重違約行為,購房者可以通過協商或訴訟的方式解除、撤銷合同或宣告合同無效,并要求賠償。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6、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
二、購房者本身原因造成的
1、因開發商與業主存在糾紛,開發商扣著本房產證不發的,應及時溝通,及時解決矛盾,避免長期拖延。并可以主張開發商扣發房產證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要求開發商改正。
2、未繳納房屋契稅、公共維修基金的,應及時繳納,并及時將繳納收據或發票交給開發商或代辦機構(人員)。
3、因提交辦理房產證的文件不合格的,應及時改正。可以向工作人員詢問如何改正,以免跑“冤枉路”。
4、因個別購房者購房入住后違章搭建致使規劃部門不予核發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的,應及時拆除違章搭建的非法建筑,保障房產證辦理。
三、房產證辦理部門原因造成的
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代辦人員原因造成的
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向代辦人員或機構要求賠償。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