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11-02閱讀量:(3297)
我們通常所說的家庭債務糾紛一般是指繼承債務糾紛和夫妻一方所欠債務糾紛。
一、繼承債務
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據此,如果稅款及債務超過遺產的,繼承人完全可以放棄繼承,而無需承擔債務或稅款。
詳細的可以戳:《父債可以子還嗎?》
可以放棄繼承?:《繼承人能否放棄繼承權?》
二、夫妻債務
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他人出具借條或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舉的其他債務,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只有兩種情形例外:
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且債務人或債務人的配偶對此能夠證明的,應當由債務人本人承擔清償責任。
2、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如果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并與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用債務人的個人財產清償。
離婚后債務怎么分:《離婚后,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債務怎么分類:《夫妻共同債務及個人債務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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