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
發表于:2016-08-08閱讀量:(4027)
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買房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并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一種現象。
例如,近年來隨著大中城市人口膨脹,推動當地房價水漲船高。政府機關為因應房市過熱對經濟的損害,制定了房屋限購政策,符合相關限購資質的主體才具有購房資格。許多人通過“借名買房”的方式繞過政策規則,由他人對房屋予以代持。
但是,“借名買房”作為一種游走在法律規定邊緣的行為,不可避免地存在許多難以預料的法律風險。許多實際購房人都對此視而不見或者輕信避免,事實卻并非如此。
“借名買房”的性質
借名購房,使得房產登記人并非實際的房屋所有權人。根據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為避免給交易相對人帶來不可預見的損害,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物權的所屬應當進行公示。動產以其占有為公示,不動產的公示方式即是登記。
當事人基于對財產權屬公示的信賴而為的交易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比如善意取得制度。而對于借名購房,實際買房人并不是登記的權利人,即使其事實上對該房屋占有、管理和使用,也不是法律上適格的處分人。被借名人如果擅自處分該房屋,如設定抵押、出售等,如果向對方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法律會偏重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不會僅因其非事實權利人,無權處分而判定該物權變動無效。
因此,借名購房如果發生糾紛,通常會陷入這樣的境地:法律保護當事人之間合法的意思自治的合意,即雙方借名購房的約定,但法律更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相對人基于物權公示公信力產生的信賴利益,以維持社會的穩定。
實際購房人的風險
(1)錢房兩空的風險
如果借名購房后,被借名人反悔,即使當事人留有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借名購房事實存在,也為其自身帶來諸多不必要的麻煩,更有甚者如無法證明借名購房事實的存在,實際買房人自身權利得不到保障,導致錢房兩空,上述案例就是典型的代表。
(2)拿不到房的風險
如果所購房屋為保障性住房,實際買房人實際上并不符合購房條件,即使被借名人認可借名購房事實,實際買房人也不可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3)收不回房款的風險
如果被借名人擅自出售房屋,交易相對方為善意且已經辦理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實際買房人不可能要求取消交易拿回房屋,即使證明了借名購房事實存在,也只能要求被借名人承擔相應責任。
(4)錢房兩失的風險
如果被借名人擅自在該房屋上設定他項權利,如抵押權等,在他項權利人為善意的情況下,實際買房人如果要求確認權屬,通常需要排除他項權利;更甚之,如果抵押權人按照法律規定和抵押權登記實現抵押權,實際買房人的權利將受到重大影響。
名義購房人的風險
(1)失去購房資格的風險
如果購房需要的是被借名人的資格、條件以享受優惠,借名購房后被借名人通常喪失了再次享受該優惠條件的機會,如部分城市的首套房優惠政策,抽簽搖號所取得的序位等。
(2)承擔銀行按揭還款的風險
如果實際買房人非全款購買該房屋,而是辦理了按揭手續,在實際買房人不履行按揭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實際上是對被借名人的信用產生影響,甚至銀行會直接向被借名人要求還款。
(3)自身財產損失的風險
如實際購買人無力還款,房價降低,如果被借名人未償還到期債務,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時,將會把該房產、被借名人的其他財產都列為被執行財產,引發被借名人自身的財產被執行的風險。
(4)親密關系破裂的風險
實際買房人與被借名人通常關系較為密切,法院審理的借名購房糾紛中甚至多有親屬關系,因此雙方基于信任,很多未簽書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并不明確。導致實際買房人的法律風險增加。除了對當事人本身財產權利的損害以外,亦是對雙方感情的破壞,從親人變仇人的亦占相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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