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HR實務|有關年假的相關知識解讀
發表于:2017-01-12閱讀量:(3062)
一、員工滿足什么情況下才享有年休假?
根據我國2008年正式實施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并且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但是實踐中,存在一個問題,上述規定中的“連續工作1年以上”包含職工在不同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即工作包含勞動者在以前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那么此時就涉及到一個如何證明的問題了。在這個問題上,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建議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作出相關的規定,同時還可以要求勞動者提供相關的證明,例如離職證明,原勞動合同或者社保繳費記錄等,以此來證明其連續工作時間。
二、什么條件下,員工不享有年休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的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但是,職工依法享有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均不能計入年休假假期,企業不能以此為由取消職工的年休假。
三、年休假的天數是多少?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是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四、“跨年度”怎么算?
年休假可跨年度請嗎?按照規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這里包含兩個意思,首先,年休假可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上半年請一部分,下半年請一部分,但不能一次性"透支"假期,把明年、后年乃至后面幾年的假期一次性全請掉;其次,需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單位確是因生產、工作需要。。
五、職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怎么辦?
目前,確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對于補償的標準,根據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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