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需要先確定,您們的擔保協議是約定用房子設立抵押擔保,還是您個人名義進行保證?如果是以房子設立抵押的,必須到房管局辦理登記手續才有效。
其次,房產證雖然質押在銀行,但是還是可以進行多次抵押的,沒有影響。
最后,確實有您所說的兩年的時效存在,但是在保證責任的承擔上,有三重的時間限制,且需要根據您們借款合同以及保證協議中約定的還款日期、保證方 式、保證期限等等來具體確定判斷,是比較復雜的。假設,合同約定2012年12月1日前還清債務,您又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且合同中沒有保證期限。那么 就適用6個月的保證期間,到2013年6月1號之后,保證期間經過,您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合同約定,應在2016年1月1號前還錢,那么債權剛 剛到期,這家公司就可以向您主張責任。
所以,當前需要您找到擔保協議,看看合同中到底是怎么規定的。只有知道合同中約定的內容,我才能進一步給您有效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