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對執行異議的救濟方式視貴公司的角色不同而不同。
如果貴公司是被執行人或本案利害關系人,在發現法院執行錯誤時,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若貴公司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獲得權利救濟。
如果貴公司是本案的案外人,可以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若貴公司仍對裁定不服,認為本案原判決、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若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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