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所以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如果您要向法院宣告失蹤的,也可以,在法院宣告失蹤后,您提出離婚的,法院會判決準予離婚。但宣告失蹤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三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四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