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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二層樓樓頂 ,因樓頂女兒墻過高,施工人員看不到地面,,特委托房主在下面看著。由于房主在沒有通知上面的施工人員下而擅自離開,,造成在下面在此路過的路人被從上面扔下的建筑垃圾砸死(當時沒有任何防護措施 ,也沒有任何警示標志)。誰該為此事負責?是否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律師未回答前暫不可追問,律師的及時解答時間為:8:30-17:30,解答后您仍有疑問,可繼續提問,感謝您的耐心等待
我要追問
您好,這里的責任承擔要看您的問題中施工人員與房主是否建立個人勞務關系,還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關系?如果是施工人員與房主建立個人勞務關系,那么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5條,施工人員提供勞務的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即房主承擔責任;如果是工程承包施工,那么施工人員委托房主看著,房主擅自離開要承擔過責任,但是實際責任在施工單位。
另外,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您的問題中,施工人員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由于您的問題沒有描述得很全面,我們僅對部分問題提出分析和解答,建議您進一步描述您的問題,以便我們可以依據您的問題作出更為有效解答。
您好,該工程項目是個人施工還是受公司工程承包施工的呢?兩者的責任范圍是不一樣的。但不論是何種合同關系,施工人員、施工公司(若有)、房主都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房主承擔未通知施工人員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而施工人員是是違反安全處理規定的,會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麻煩您提供一下當事人間的關系(簽訂合同、是否有承包商、雇傭關系)。
您好,該工程項目是個人施工還是受公司工程承包施工的呢?兩者的責任范圍是不一樣的。但不論是何種合同關系,施工人員、施工公司(若有)、房主都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房主承擔未通知施工人員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而施工人員是是違反安全處理規定的,會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麻煩您提供一下當事人間的關系(簽訂合同、是否有承包商、雇傭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