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可以的。當債務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受理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在委托執行中,委托法院應當向受委托法院出具委托函并附有生效的法律文書副本。委托函應當提出明確的執行要求。在接到委托函后,委托執行開始并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受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無權對委托執行的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實體審查;執行中發現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有錯誤的,受托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2.受托法院應當嚴格按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和委托法院的要求執行。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間、期限和方式需要變更的,應當征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并將變更情況及時告知委托法院。
3.受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的情形,應當及時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裁定,在此期間,可以暫緩執行。受托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4.委托執行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受托法院應當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通知駁回或者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在此期間,暫緩執行。
5.受托法院在收到函件后,必須在l5日內開始執行。執行完畢以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法院;在30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法院。6.受托法院自收到函件之日起l5日內不執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請求受托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托法院執行。受托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法院的指令執行請求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指令受托法院執行,并將這一情況及時告知委托法院。受托法院在接到上一級人民法院的書面指令后,應當立即執行,將執行情況報告上—級人民法院,并告知委托法院。您若還需要法律幫助,我們可以為您服務:http://www.fwjjr.cn/p/zix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