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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合伙人簽訂關于餐館的合伙協議,約定對方具有十年經營權,我方每年收取固定紅利10萬元,且無不可抗力因素必須一直經營。現在對方不愿意繼續經營,但是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此時我方可以主張怎樣的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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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因此,違約金的適用是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為前提的,如果合同中沒有對違約金作出相關約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在訴訟中主張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相應的利息作為補償,利息的計算標準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這種主張必須在訴訟請求中明確是利息損失,不要與違約金混淆。 另外,若對方違約給你造成了經濟損失,你也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因違約所造成你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