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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的親戚多年多次向父親借錢,每次借錢未擬定正規借條。去年父親向親戚要債,親戚以沒有錢拒絕償還,雙方鬧僵后通過和解重新擬定一張總欠條。已知親戚將名下資產和房產轉移子女名下。請問這種情況下如何追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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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您好,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債權人的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的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建議您盡快帶著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債務關系的材料,擬定《起訴狀》到法院提交,要求撤銷轉移行為,同時要求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