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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A公司欲租賃一戶外廣告位,用于公司產品的宣傳。為節省成本,A公司欲以其他個人的名義訂立戶外廣告位租賃合同。請問:A公司以個人名義簽訂是否適當?
近年來,企業兼并、重組等越發頻繁,尤其是在全球金融風暴引發的一輪輪人員裁減浪潮中,業務變化或用人單位主體資格變化更是屢見不鮮。但是,這些緣由也往往成為最常見的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
2008年2月1日,王某進入上海某服裝銷售公司(以下簡稱服裝公司)工作,并與該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至2010年2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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