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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身邊有很多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不愿意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別人的屋檐下工作,只好忍氣吞聲,很多時候,就這樣不了了之,不簽勞動合同繼續給老板工作。
由于不同的原因,用人單位可能在勞動者工作了一段時間之后才選擇和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了解下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從員工入職到離職這整個流程處處是坑,企業規章制度疏漏,勞動合同不完善,離職制度缺陷等無法形成一套完整的規矩……企業該如何“提前提防”?
一、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質不同; (2)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3)爭議處理時審查的內容有所不同; (4)合同中用人單位的主體權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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