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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有且只有夫妻兩人做為股東的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俗稱“夫妻公司”),其實際控制人有且只有夫或妻中的一人,那么“夫妻公司”能否視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如果(創業者)一開始就把主權讓出去,60%給出去,再偉大的企業也做不下去;我(創業者)只要把事情做起來,這個股份多少不重要,這是錯誤的,凡是不以股份為目的的創業都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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