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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下稱原告)與被告劉某某、劉某、劉某、劉某、劉某某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劉某某、劉某、劉某、劉某、劉某某的起訴。
2014年6月28日,被告曾先生與原告劉小姐在地產中介的居間介紹下簽署《房產買賣合同》,約定曾先生以人民幣156萬元的價格購買劉小姐位于 深圳市寶安區的某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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