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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區里面,經常碰見住在樓下的用戶擅自將自己的住宅改造成早餐店、便利店等商業用房。住戶這種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行為是否合法?“住宅商用”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在司法實務中可能存在不同的看法。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租賃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在日常房屋租賃中,大多數租客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時往往繼續使用租賃房屋而沒有與出租人續簽租賃合同。那么,如何看待房屋租賃合同過期但未續簽的問題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賣人和買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到目前為止最高院關于審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仍然有效的是2009年6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面是本司法解釋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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