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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在一家外資公司就職。根據該公司勞動規章制度的規定,甲應先做滿4個月的“實習期”,公司再和甲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請問:該公司勞動規章的該規定是否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2008年2月1日,王某進入上海某服裝銷售公司(以下簡稱服裝公司)工作,并與該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至2010年2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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