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一掃,加關注
免費法律咨詢
微信找律師
律師擬審合同
私人律師服務
更多功能敬請期待
案情:A公司員工張某,勞動合同到期后,A公司不想與其續簽合同。張某認為,用人單位無權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請問:A公司可以決定不再與張某續簽勞動合同嗎?
為了保護老、弱、病、殘等特殊群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了下述六種禁止用人單位利用無過失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報酬指勞動者在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金額,即勞動者工資。那么,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允許減發勞動者工資?
實踐中許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會預先做出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調整崗位的約定,但實際調整崗位時還是經常引起勞動者的不滿,引發勞動爭議。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考核期,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內請長假,可能使得用人單位無法對勞動者進行較為詳細全面的考察,且會嚴重影響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