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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可按共同債務處理。
當事人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書。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可以按照共同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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