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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于2010年3月25日頒布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商業秘密保護的部門規章。這一規定的出臺對于確保企業核心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安全,尤其是有效防范"商業間諜"具有重要意義。
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能超過兩年。也就是說,了解商業秘密的你離職、解除勞動合同后,在兩年內: 1、不得自己經營同行業; 2、不得在其他同行單位從事相同或類似的工作。
高管離職開公司公司竟不能按照先前的約定讓他賠償公司的損失?分不清“競業禁止”和“競業限制” 協議內容約了也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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