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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應以用人單位的名義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合同,但其勞動合同與在崗職工的勞動合同在內容上可以有所區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不在崗期間的有關事項作出規定。
案情:A公司欲租賃一戶外廣告位,用于公司產品的宣傳。為節省成本,A公司欲以其他個人的名義訂立戶外廣告位租賃合同。請問:A公司以個人名義簽訂是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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