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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業在招用員工時,未按《勞動法》規定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有的企業給員工發了聘書,他們認為發了聘書,也就是按規定與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實不然, 勞動合同與聘書是不同的,它們有以下的區別:
為當事人追回借款本金2000萬元、利息、罰息645718.45元及實現債權的費用20000元。
在實際生活中,很多公司都是這樣操作的,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想當然的認為可以降低用人成本,但其實這樣的風險是非常大的。
勞動合同履行期屆滿前,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將面對勞動合同續簽的問題。那么,勞動合同續簽的條件是什么?續簽又應當按照什么程序呢?接下來由小編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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