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1-19閱讀量:(2908)
房地產糾紛是指買賣雙方對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和使用權等權益產生的爭議。解決房產糾紛的辦法有:
一、協商解決
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各自聽取對方意見,作出一定的讓步,最終和解。協商解決糾紛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因為這種方式能夠最快速的解決問題。
二、調解解決
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可以根據一方申請,在相關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等)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畢竟有時候當局者迷,思考難免會不夠理性,而調解人員就會給雙方客觀的分析雙方的利弊),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三、仲裁解決
雙方也可以約定由仲裁機構來解決糾紛,但是雙方必須訂有仲裁協議,自愿將糾紛遞交仲裁解決。如果有一方不愿意,那么就不能采用這種方式解決糾紛。
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仲裁委員會與行政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系(這就可以給雙方提供一個公平公正的協調空間,不用擔心仲裁會有偏向誰的問題)。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就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
如果你對仲裁結果不滿意,不能申請重新仲裁,只能申請撤銷裁決,然后到法院起訴或者到行政機關投訴。
四、行政解決
調解無效,或者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又反悔,或者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可以由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行政解決一般有一級行政決定(管理部門直接對糾紛作出的決定)和行政復議(雙方或一方對解決辦法不滿意,向上級管理部門申請重新作決定)兩個階段,一級行政決定是行政復議的前提和必經程序。
注意:包括購房糾紛在內的房地產案件的行政復議依《行政復議法》的規定進行。
五、訴訟解決
雙方還可以在人民法院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調解下解決糾紛。購房糾紛訴訟有民事訴訟(被告是一般人、公司等)和行政訴訟(被告是國家機關)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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