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1-27閱讀量:(4024)
什么是夫妻共同房產?夫妻共同房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即從男女結婚之日起,到夫妻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為止。主要是指:
1、婚后以雙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財產購買所得的房產;
2、婚后繼承或贈與所得的房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現在很多結婚后一方父母給夫妻二人買房的,這并不屬于上面所說的屬于贈與夫妻二人的房產,因為房產的價值較大,糾紛較多,我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婚后一方父母購買的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只視為對夫妻一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是贈與給夫妻雙方的,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有房產的買賣是目前房產交易中一個重要類型,那么怎樣才能保證夫妻共有房產買賣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呢?這是大家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要區分情況對待。
離婚的孩紙看這邊:《離婚后原共有房屋如何出售?》
一、產權人登記為夫妻雙方。
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一定要夫妻雙方共同處分房產,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一方簽署買賣的話,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倘若夫妻另一方拒絕追認,則合同無效。那么可能會給購房者帶來不必要的損失,不利于市場交易的進行。
房產證!→:《辦理房產證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二、產權人登記為夫妻一方,屬于夫妻共有房產。
夫妻共有房產,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
這樣的情況下,買房可能會陷入錯誤認識,誤以為該房產只有夫妻一方所有,在此需區分情況來處理:
(一)符合以下情況,買方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
1、不知夫妻關系存在;
2、沒有同業主串通,交易房價符合市場行情;
3、房產已經過戶到買方名下。
此時買方構成善意取得(物權法賦予買方的合法權利),房屋共有人(夫或妻)即使以不知情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
夫妻一方如果不知情房屋被賣,對于因此造成的損失在夫妻雙方離婚時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離婚損害賠償有哪些:《離婚也有損害賠償嗎?》
(二)房產尚未過戶,共有人主張拒絕追認合同。
此種情況下,買方無法主張繼續履行合同。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基于社會交易秩序的維護,即能從證據中推導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為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一般會認定為合同有效。如果不能,則會根據過錯原則來進行責任的劃分。
所以,大家在買房的時候要注意以下幾點:
1、應該審查房屋共有權狀況,可通過委托律師去房管部門查詢等方式進行;
2、對房主已婚的,一定要配偶簽署同意出售房屋的書面材料。也就是只要房產為夫妻共有房產,即使產權人只登記一方名下,同樣要夫妻雙方共同簽字。
3、對房本尚未辦理的二手房,可以與“房主“簽訂定金合同,定金性質約定為立約定金,定金最好是總房款的百分之二十,后一旦合同被確認無效,房主仍可以依據定金罰則要求房主支付雙倍定金。
論買房的“黑洞”大:《商品房買賣合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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